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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AT 2011漢諾威國際物流展覽會參展條款
申請展位的參展商在提交“參展申請表”時必須法定義務接受所有以下有關CeMAT 2011參展條款。本條款構成參展商參加本次展覽會的法律基礎。 ...
申請展位的參展商在提交參展申請表時必須法定義務接受所有以下有關CeMAT 2011參展條款。本條款構成參展商參加本次展覽會的法律基礎。 
 
第一部分:CeMAT 2011 參展特定條款  
  1. 參展前提 
    此次展覽會主要面向生產商。經銷商 / 進口商也可作為參展商,但他們必須擁有德國境內獨家經銷權。一家公司的相似產品只可以租賃一個展位。如果一家公司租賃了幾個展位,則必須將相似的產品集中在一個展位上展出。
     
    只有展出產品屬于本展覽會正式展品目錄范圍之內的公司 / 企業(yè)方可參展。
     
    展覽會不允許展品范圍之外的產品展出,除非它們?yōu)檎蛊返谋貍漭o助物件。組織單位有權移走展品范圍之外的一切產品。
     
    禁止向個人或商業(yè)人員在現場進行零售或現金銷售活動,尤其是展品實物或樣品的銷售。零售或現金銷售是指參展商在展館內進行有償商品轉讓或提供付費服務的行為。有償商品轉讓或提供付費服務(現金、支票、信用卡或任何其他形式)只能在展覽會結束后進行。
     
    參展商有權免費贈送其展品,或簽訂其他合同。 
  1. 參展費用及付款截止日期 
    參展費用是由展位租金、展位開面費及預交服務費 三項內容構成。參展商收到的參展費付款通知書中涉及的費用將由上述三項構成。 
  1. I.  參展費用 
    1. 1.    展位租金(2010930日前報名每平方米優(yōu)惠15歐元)
      1. a)   選擇1
光地面積: 335.00歐元/ 平方米
      1. b)   選擇2:
        標準展位: 445.00歐元/ 平方米
    1. 2.    展位開面費 
      若申請2面(含2面)以上開面的展位,加收費用如下:
      2面開:展位租金的10%
      3面開:展位租金的15%
      4面開:展位租金的20% 
    1. 3.    預交服務費 
      該項費用將被用于支付參展商申請服務之用。組織單位將于展會結束后根據參展商實際申請的服務總費用較之其已支付的預交服務費的差價,以多退少補的原則與參展商進行結算,屆時該結算清單將傳真 / 郵寄給參展商。
       
      預交服務費: 50歐元/ 平方米
       
      II   分展商費用:1100.00歐元/ 公司
       
      III  增值稅以上所列費用已包含德國法定增值稅。
       
      IV 付款條款
       
      1.    參展商在提交參展申請表后的5個工作日之內,須支付預定面積展位租金的50%預付款,組織單位出具相應收款憑證。至此參展申請開始生效。
       
      2.   參展商收到正本展位確認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須按照實際確認面積支付剩余的參展費用。201121日前所有款項必須支付。若到規(guī)定日期仍未受到付款,付款違約條款自動生效。 
       
      3.  若參展商付款違約,組織單位有權向該參展商征收自付款截止日期起、應付款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追加滯納金。無論是否追加滯納金,參展商遲延付款超過30日的,組織單位有權終止參展合同,預付款抵做違約金不予退回。
       
      4.   參展相關的服務費用須在該服務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給組織單位以確保該服務得以實施。 
       
      第二部分:參加由德國漢諾威展覽公司在德國漢諾威展覽中心舉行的展覽會必須遵照的一般條款 
  1. 1.  總則 
    一般條款適用于德國漢諾威展覽公司在漢諾威展覽中心舉辦的展覽會。該條款是對參展商接受的特定條款(第一部分)的補充。
     
    只有在該一般條款預計可行范圍內,才允許向第三方轉移由此租賃合同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1. 2. 合同締結 
    申請參展必須填寫完整的參展申請表并提交。參展商在收到組織單位的展位確認書后,參展商與組織單位之間關于展位租賃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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